关于印发《井陉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11日
井陉矿区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缴费补贴范围
2009年1月1日征收土地实施区片综合地价政策以来,因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承包土地被征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且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为被征地农民)纳入缴费补贴范围。被征地农民年龄认定的基准时间:本方案实施后征地的,以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为基准时间;本方案实施前征地的,以本方案实施之月为基准时间。
二、缴费补贴标准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一)以户为单位,依据征收土地面积核算参保缴费补贴标准。每户参保补贴金额=该宗地区片价×30%×户本次被征地面积(亩)。
(二)参保补贴可在户内符合条件成员间平均分配,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也可在户内符合条件成员间统筹调剂使用,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三、缴费补贴方式
参保缴费时,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领取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保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处于缴费期的,以后年度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照全部缴费补贴金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全部缴费补贴金额除以计发月数(139)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于缴费补贴计入次月开始发放,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
补贴对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凭缴费权益记录单或缴费票据等逐年报销;对在单位就业的(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凭缴费权益记录单等逐年报销个人缴费部分。采取报销方式的,缴费补贴额度用完为止。被征地农民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补贴仍有结余的,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补贴对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按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缴费补贴余额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补贴对象死亡的,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资金筹集机制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社会保障费。按照适度保障、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含集体留用机动地)报批前,一般项目按征地区片价的30%的标准提取社会保障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项目按征地区片价的13%的标准提取社会保障费,划入财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指定账户,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区政府综合本地土地征收、被征地人员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每三年调整一次或者重新公布。
(三)风险基金。按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5%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
(四)财政保障。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时,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五、资金监督管理
社会保障费在区内统筹管理使用,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费相关账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设立社会保障费收入户和支出户,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的账户管理要求进行账户管理。收入户每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障费及时转入财政专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各项社会保障费支出,由财政局根据经办机构申请,统一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记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缴入财政专户,且不得跨年。
社会保障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如有违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经办、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定期开展对账和监督检查,防范资金安全风险。社会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或其他支出。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成立由政府区长为组长、主管副区长为副组长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全面工作,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明确责任,落实要求,把握进度,加强督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牵头职责,负责政策制定、经办服务及社会保障费收缴、收入户和支出户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财政专户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核定征地面积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成员身份等工作;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补贴对象信息采集、审核与申报,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
七、完善服务举措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要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细化身份登记,补贴发放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完善风险防控规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及补贴发放情况的统计与分析,做到人员和资金底数准确清晰,为政策完善提供支撑。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与业务培训,提高群众知晓度与基层经办能力。畅通咨询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确保缴费补贴落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3年11月19日印发的《井陉矿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矿政办〔2023〕11号)同时予以废止。上级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释。未尽事宜由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