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5类、2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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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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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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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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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给付 |
共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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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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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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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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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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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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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
60周岁以上老人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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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7 |
经济困难的高龄80周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60-79周以下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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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8 |
普惠80-89周岁老人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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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9 |
80-89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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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
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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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1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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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2 |
残疾人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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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3 |
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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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检查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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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 |
关于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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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 |
关于违反《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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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确认 |
共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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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 |
收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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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 |
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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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3 |
特困人员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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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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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5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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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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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 |
居民地(建筑物)命名(更名)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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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 |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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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民政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5类、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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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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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给付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矿区民政局 |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石民政【2020】54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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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
矿区民政局 |
《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民政【2018】12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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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矿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救助站根据求助人员如实提供的本人等基本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 3、决定责任: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 2、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 3、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务; 4、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 5、扣押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 6、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 7、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 员干私活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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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给付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矿区民政局 |
《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
1、受理责任: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再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查验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2、审查责任。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后,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条件不具备的可通过抽验或集中检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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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状况指导,并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特别加强对寄养家庭《家庭寄养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管。对于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责任的,按相关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同时,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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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矿区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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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给付 |
60周岁以上老人津贴 |
矿区民政局 |
《井陉矿区实施无土有业、无业有保、老有所养,推进农村城市化的补充办法》矿发字【2005】1号;《关于为6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养老补贴的有关规定》矿民字【2005】2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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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给付 |
经济困难的高龄80周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60-79周以下重度、中度失能老年人养老护理补贴 |
矿区民政局 |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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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给付 |
80-89周岁普惠老年人养老补贴 |
矿区民政局 |
井陉矿区民政局《关于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矿民字【2017】7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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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给付 |
80-89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 |
矿区民政局 |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80-89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2]85号《井陉矿区民政局关于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实施办法》矿民字【2017】7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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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给付 |
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 |
矿区民政局 |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民政[2011]100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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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给付 |
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矿区民政局 |
《石家庄市财政、民政、老龄办文件通知》(石财社[2014]12号) |
申请、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管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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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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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残疾人补贴 |
矿区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受理责任: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残疾人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等,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系统内核实身份信息。3、决定责任:对符合残疾补贴条件的给予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信息登记留存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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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给付 |
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
矿区民政局 |
石民政【2018】18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困难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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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严格规范审批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六类老人级乡镇社区逐级审核后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通过乡镇、社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六类老人的身份证、计生证、残疾证、低保证等,核实身份信息。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服务商服务质量监督,确保服务到位。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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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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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年检 |
矿区民政局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县属社会团体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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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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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
矿区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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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区属社会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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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确认 |
收养登记 |
矿区民政局 |
《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4.河北省收养法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民规{20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篇第五章《收养》 |
1、主动公示国内居民收养登记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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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确认 |
结婚、离婚登记、补发婚姻证 |
矿区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登记证3、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4、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章罚则: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㰪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七)违反规定应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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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确认 |
特困人员认定 |
矿区民政局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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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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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确认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矿区民政局 |
石民政{2018}122号 |
对生活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
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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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确认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矿区民政局 |
(石民政[2020]54号) |
落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
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拒不纳入;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故意给予保障的;二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押、保障款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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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
矿区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 |
1、检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涉嫌违反《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2、调查责任:接到上级民政部门交办或群众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机关和时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1、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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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类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矿区民政局 |
第十三条: 居民区的命名,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居民区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城镇街巷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农村街区式聚落街巷的命名、更名,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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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所在辖区乡镇民政负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法规,负责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名称项目涉及的一些属性信息等进行抽查核验,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未通过审核的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负责民政事务人员通知申请人;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和举行听证会。3.通知责任:收到县政府批准或否决意见后,通知所在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告知申请人。4.公告和送达责任:县政府审批通过后,准予发放《河北省标准地名证书》,按规定进行归档,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地名管理法规要求,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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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地名命名、更名通过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通过审核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出具审核意见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地名命名、更名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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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类 |
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 |
矿区民政局 |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民【2019】59号) |
监管责任 |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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