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09-26 15:39
发布时间:2024-09-26 15:39 来源: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井陉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突发事件政府有关应急部门通讯录

      2.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

 

井陉矿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区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4. 《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5. 《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 《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超出事发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1.4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区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和各乡镇(街道)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5灾害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种类,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燃气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能源供应中断事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事故、民用爆炸物事故、特种设备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职业危害,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事件、刑事案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和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级(重大)Ⅲ级(较大)和级(一般)。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区政府及区直各部门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乡(镇)、各部门的作用。

4)依法规范,职责明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区政府对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所属机构和工作人员都要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和遗漏。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设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 主动发布,公开透明。及时准备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客观真实报道突发事件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1.7应急预案体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 总体应急预案

该预案是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

该类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部门应急预案

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乡镇(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街道)负责编制本辖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点规范乡镇(街道)层面应对行动,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内容。

5)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村、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国家标准、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础组织(村、社区)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侧重明确风险点位、应急响应责任人、预警信息传播与响应、人员转移避险、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资源调用等内容。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总指挥机构

成立井陉矿区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直各部门主要领导、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任小组成员。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区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2.1.2专项指挥机构

区政府根据本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设立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区政府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确认需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区政府相关分管副区长同志任总指挥,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

2.1.3突发事件应急组织协调部门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

2)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安全、群体事件、恐怖袭击突发事件。

3)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危险路段、桥梁突发事件。

4)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突发事件。

5)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公用事业,即供水、供热、供气等突发事件。

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7)区市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8)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突发事件。

9)区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等领域的相关突发事件。

10)其他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工作并组织协调。

2.1.4区指挥部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部门应急职责

1)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接收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和报告,随时掌握和报告相关突发事件情况和动态;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件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并负责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协调指导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调集相关应急资源;负责协调驻区武警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事故信息发布。

2)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工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协助指挥部发布相关信息。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负责制定区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建立应急协调联动协调机制,负责组织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4)区公安分局:组织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公安干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抢险、救助并组织侦察和维护秩序、保护现场;负责制定人群疏散和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证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有关突发事件的调查,参与遇难人员相关处理工作。

5)区民政局:负责依法对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指导救灾慈善捐赠工作;督促指导辖区内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葬事宜。

6)区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负责制定城镇燃气、供水、供热等事故应急预案。

7)区市监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特种设备灾害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负责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8)区财政局:负责应急体系运行专项经费保障;负责根据区应急局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储备资金;从区本级财政列出足额经费,用于当年应急工作的开支。

9)区发改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方案,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救灾物资。负责建立和完善物资信息数据库,保证救灾物资的充足供应。

10)区住建局:负责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建筑施工事故分析和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负责制定建筑施工事故应急预案。

11)区卫健局:负责卫生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卫生院等医疗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应急医疗救援;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载明医疗救治单位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数量、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事项;组建医疗队伍,储备必要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及抢救伤员所需车辆。

12)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3)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对泄漏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分析以及突发事件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提出相应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合理组建专业应急监测处置队伍。

14)区交通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应急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及抢险设备;负责监管抢险车辆的保养;负责恢复被损坏的道路;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组建应急队伍。

15)区文旅局:负责制订重大节日期间群众性文体活动应急预案;负责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旅游灾害事故分析与拟定处置对策,协助现场指挥部对抢险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16)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

1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所需的气象信息。

18)区科工局:负责协调企事业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设施一般灾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水利设施较大以上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0)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的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1)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以上各单位除了完成各自职责外,都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现场工作组

按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工作小组,分工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区卫健局、区市监局、自然资源分局、区文旅局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应急抢险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住建局、国网井陉县供电公司矿区供电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等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维护治安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对突发事件现场的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4)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监局、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协助做好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工作。

5)安抚救助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人员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自然资源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的组织指挥工作。

7)物资供应组

区发改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国网井陉县供电公司矿区供电中心、联通矿区分公司、移动矿区分公司、电信矿区分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电力、通信、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8)资金保障组

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

9)舆情引导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网信办、涉事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发布、正面引导和思想疏导等工作。

2.3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业(系统)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熟悉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分析突发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

2.4应急联动机制

当突发事件经应急处置难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应急工作,组长由区长担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的突发事件,按原单一突发事件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区政府办根据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向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3 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区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向社会公开突发事件接收电话,及时组织风险分析。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政府办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第一时间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报告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件发生单位或地点区域;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预警

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有关可能导致即将发生相关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同时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区政府。区政府根据职责划分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政府办要认真分析事故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级别

根据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包括的信息

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信息报告和共享

4.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类别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办(0311-82072215)报告。

区政府办公室值班人员或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核实,核实情况属实后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都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通过紧急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报警。

发生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报区应急管理局(0311-82088678);

发生火灾事故时报区消防救援大队(119);

突发道路交通事故报区交警大队(122);

发生有人员伤害的事件报区急救中心(120);

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和群体事件及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报区公安分局(110);

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报区住建局(0311-8207212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放射性污染事故报生态环境分局(0311-82072030);

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报区卫健局(0311-87510567);

发生供电、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国网井陉县供电公司矿区供电中心(0311-69082218);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报区文旅局(0311-82074547);

教育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报区教育局(0311-82072213);

上述突发事件同时报区政府办。

4.2信息共享和处置

1)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包括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和传递在内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主要包括:应急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有关的应急保障信息等;现场信息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秩序及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措施等。

2)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行政区扩散的,区政府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向有关行政区政府通报情况。

5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区委和区政府报告。

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和规定的程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区政府有关人员及行业主管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 应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成立突发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接手现场指挥权,并根据事故情况,立即投入运行。

5.1现场指挥部先期工作

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2)根据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4)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5)根据实际情况,有危及周边房屋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设置警戒并组织人员疏散。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8)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5.2行业主管部门先期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划分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相应应急工作:

1)迅速了解现场或事件的状况,及时判定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与现场指挥部商讨解决方案。

2)及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随时应对事件情况。

3)及时联系所属行业的专家,协助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4)根据现场情况和指挥部指令,协助调拨所属行业的应急器材和装备,掌握运送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汇报。

5)保持与主管上级部门的联系,及时接受有关指令。

6 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应进行先期处置,并迅速向区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区政府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区政府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区政府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经区政府认定后,即成立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并迅速向石家庄市政府办报告。

4)跨区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

经区政府批准,向有关地区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同时,向石家庄市政府办报告。

6.2响应程序

1)信息研判

事发,区政府办应立即核实事件的准确性,核实后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专家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紧急情况直接建议启动相应预案。

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应急状态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开展抢险及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信息发布、舆情管控等应急工作。

6.3现场处置

1)指挥与协调

对依照本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总指挥宣布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同时要及时启动区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2)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事件的类别应急职责划分落实相应职责和任务。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需要两个以上的区政府部门共同参与的,由区突发事件指挥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健局根据人员伤害情况,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突发事件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启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做好治安管理。

6.4事件评估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要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专家适时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应急提供参考技术支撑。

6.5相应级别调整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石家庄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请求扩大应急。

6.6指挥权移交

区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乡(镇)应急指挥将指挥权移交给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突发事件级别升为较大以上或应急扩大时,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将指挥权向上级政府应急总指挥的移交工作。移交要按照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内容翔实、切合实际的原则,并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及后果、应急响应、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扩大的原因、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应急的困难和建议等详细说明,并协助上级政府应急决策。

6.7社会动员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事发地乡(镇)政府可以向区政府申请本辖区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6.8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区政府对外统一进行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和传言。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立即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以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6.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要迅速采取措施,救助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核实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测、控制、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保险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理赔。

区政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征用的劳务和物资、装备给予补偿,并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征用的物资和装备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损坏或丢失的,区政府负责修复或依法予以赔偿。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被抽调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其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2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制度,要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在进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需要社会救助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事发地或单位进行捐赠。

7.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7.4调查与评估

要对突发事件的概况、起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恢复重建措施等进行调查评估。

8 应急保障

8.1人力资源保障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有权调动各部门乡(镇)政府的应急队伍,执行相关应急任务。

8.2经费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相关请求,区财政适当给予支持。财政、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8.3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区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失去使用性能。

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人员的饮食、穿衣、居住和医疗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8.4交通运输保障

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辟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保证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在交通基础设施受到危害、损害时,有关部门要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尽快抢修,恢复交通,并根据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紧急调集、征用交通运输工具,及时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8.5人员防护保障

指定或建设与区人口密度、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乡(镇)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的转移和疏散。

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8.6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组织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区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等互通,区政府有关部门互连,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应急工作的需要,建立有关的应急保障数据库,为应急指挥提供文字、图像等形式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并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处理工作。

8.7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在进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时,规划、设计和建设单位要充分考虑、兼顾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救援工作的需要。

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可用于突发事件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预备调用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及时更新、补充。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8.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8.9科技支撑保障

要开展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断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装备,提高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8.10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需要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区域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配合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8.11治安维护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安排警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和伤亡人员;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发动和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协助公安部门实施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8.12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

9 预案管理

9.1修订、演练

区级专项预案及部门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提升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9.2宣传教育

宣传、教育、文旅、融媒体等部门要通过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的内容,以及有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9.3培训

区教育局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适时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要熟悉掌握应急管理工作和应急处置专业知识。

9.4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修订与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9.6预案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事件政府有关应急部门通讯录

 

序号

值班电话

序号

值班电话

1

国家应急管理部

010-83933123

010-83933200

23

区市监局

82071315

2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87908255

24

交通局

82072235

3

市委值班室

86686311

25

城市综合执法局

82080008

4

市政府总值班室

86688211

26

区财政局

82072218

5

市应急管理局

87852561

27

区文旅局

82074547

6

区委值班室

82072206

28

区住建局

82072122

7

区政府办公

82072215

29

区审批局

85417061

8

区应急管理局

82088678

30

区信访局

82072196

9

区公安分局

82072106

31

区农业农村局

82072253

10

交警大队

85858902

32

区委宣传部

82072177

11

区卫健局

87510567

33

区审计局

85417990

12

生态环境分局

82072030

34

区商务局

82088701

13

区民政局

82072189

35

自然资源分局

85417900

14

区发改局

85417851

36

区教育局

82072213

15

区消防救援大队

85132701

37

区网信办

82083003

16

区司法局

82072537

38

区人社局

82072191

17

区退役军人局

82081520

39

区统计局

85417910

18

区供销社

82070138

40

区气象局

82085068

19

贾庄镇

82079582

41

国网井陉县供电公司矿区供电中心

69082218

20

凤山镇

82068094

42

移动井陉矿区分公司

13722989530

21

横涧乡

82072824

43

联通井陉矿区分公司

82088117

22

矿市街道办事处

82072104

 

 

 

附件2

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1日印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