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井陉矿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8-29 16:46
发布时间:2014-08-29 16:46 来源: 【字体: 打印

矿政 [2012]89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井陉矿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井陉矿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七月九日

 

 

 

 

井陉矿区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加强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我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是指区政府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本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补贴或住房,以改善其居住条件的一种保障制度;所称廉租住房是指在本区域内由政府出资,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形式筹集的,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第四条  区政府应将为本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纳入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本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应指定相应部门或专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区发改委、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管理实行诚信认定制度,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本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区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区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四章 保障标准

 

第十条  本区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15平方米,每户最低30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

区政府根据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实时调整并公布。 

第十一条  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等分类情况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十二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章  保障资金及来源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三)本区财政预算资金和上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四)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投资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审计,对区住房保障部门保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廉租住房来源

 

第十五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二)在城市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利用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征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符合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四)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 

(一)房屋结构安全; 

(二)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三)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四)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  新建廉租住房,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八条  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划拨或协议出让前,区国土部门须根据规划条件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按照《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区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中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含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第七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要填写《石家庄市矿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受理机关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在社会上租赁住房的,出具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区总工会出具的《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四)婚姻证明; 

(五)孤老、残疾、大病、烈士遗属及优抚等证明资料;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在申请实物配租时符合加分条件但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对象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或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将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公示7日。 

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办事处。 

(三)矿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资料、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材料转区民政部门。 

(五)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证》,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于下月起向其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等部门以及受理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房产档案、社会养老保险信息、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信息、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章  廉租住房的准入

 

第二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分排队、按序配租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范围: 

(一)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 

(二)正在享受社会租赁实物配租的家庭,在同年度内优先选择直接实物配租。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不在实物配租范围;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不实行实物配租保障。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方法是,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评分排队,按照实物廉租住房的可配租数量和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孤老病残等方面的状况,从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始实施配租,逐步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同一类别家庭按照总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排队配租,如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评分、排队公示、房屋配租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填写《石家庄市矿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 

(二)审核评分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上报的资料,填写实物配租家庭情况评分表,并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将评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报所属街道办事处。由各街道办事处对各家庭的评分进行审核,并将本街道办事处的所有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评分情况汇总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排队公示 

区住房保障局部门汇总本区的评分排队情况,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 

(四)房屋配租 

1、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向实物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2、对于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3、对于进入配租范围内的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优先照顾解决。 

4、地下室(不能满足每套住房都有)随地上住房一并配租。

第九章  廉租住房的管理及退出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登记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 

第三十二条  已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协议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免收租金;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二)对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标准之内的按照现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三)租金标准执行时不考虑楼层系数、结构朝向、地段位置等因素。 

(四)承租家庭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到区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地点缴纳下一季度租金。逾期不缴的,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可以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使用 

(一)廉租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物业管理规定缴存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修资金不足时,续筹资金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仍不足的由区财政适当安排。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合理配置廉租住房专门管理人员,设立各项管理台账。人员及办公等费用在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提取,仍不足的由区财政适当补助。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