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政办[2012]57号
井陉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范因雷电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17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I2年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60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2〕27号)和《石家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石安委〔2012〕14号)要求,区安委会决定在暑期、“十八大”召开前等重要时段,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
全区所有工矿商贸企业。重点检查下列领域: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包括油库(站)、气库 (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二)新建、在建建设项目,建筑工地、物业小区、厂矿企业。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网吧、剧院、酒店、宾馆、商场、娱乐场所、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从事电力、通信、石油、燃气、化工、铁路、广播电视、医疗卫生、城市供水,水利设施、不可移动文物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行业和领域企业。
(五)冶金、建材、特种设备企业。
(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
(七)其他涉及防雷安全的有关行业和领域。
三、重点内容
防雷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依法通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己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以及防雷装置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具体内容:
(一)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未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评估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
(四)新建、在建、扩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七)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不按规范要求申报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八)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的;
(九)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的;
(十)防雷安全未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指标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和防雷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资料检查
1、新建、在建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防雷跟踪检测记录》;
2、新交工项目《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3、《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防雷安全隐患整改意见书》、《整改记录》;
4、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现场检查
五、组织实施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执法力量,会同市、县气象部门(市气象局联系人:付国振 电话:13930141658;张月荣 电话:83628432;井陉县气象局联系电话:2022995)突出重点,在本行业领域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检查行动。
(一)区安全监管局组织执法队,对区内重点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执法检查。
(二)区建设局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三)水利部门对重要水利设施、水利建设施工、河道等方面的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四)旅游部门对旅游景区(点)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五)商务、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检查。
(六)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公安、监察、安监、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工商、质监、农牧、文化、商务等部门,组织开展防雷安全专项执法,按照 “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打击防雷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同时,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在本地区开展的执法行动,充分发挥情况最了解、管理最直接的优势,形成打击防雷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合力。
安委办要加大对防雷专项执法活动的综合协调和督导力度,对工作不力导致雷灾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防雷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纽织领导,强化执法工作的调度。加强工作衔接;对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防雷违法行为一追到底,明确责任主体,做到环坏相扣、无缝衔接,防止出现死角盲区,确保防雷专项执法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能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绝接受捡查或拒不执行监管指令、不落实整改措施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安全生产 “黑名单”,严重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改进执法方式。执法人员要主动向企业讲解防雷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雷击隐患的危害性,为企业整改隐患提供便利和帮助,执法与帮扶教育相结合,努力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谐执法。
(四)力促隐患整改。对无防雷安全责任制、无防雷设施或防雷设施不完善、无防雷装置 “三同时”验收报告,未按要求进行防雷检测、防雷设施不合格等存在重大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转,立即整改。
七、总结上报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行动结束后,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于10月1日前将防雷安全专项执法开展情况总结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四、检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