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
1 | 对粮食库存的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 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 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 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 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 )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 、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 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 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 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 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 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 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 年第40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 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 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④《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 、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 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 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 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 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 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 ⑤《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十 六条: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垂管局切实履行库存检查职责 分工,落实各项任务,加强协作配合,组织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各项工 作。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以“组 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压实检查人员相 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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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夏粮、秋粮收购的专项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 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 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 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 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 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 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 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 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 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 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③《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 3号)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粮食经营者遵守粮食流通法律、法规 、规章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 中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 企业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三 )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四)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和定 期报告情况;(五)粮食经营台账、质量档案建立情况;(六)执行 粮食收购品种、质量标准、价格公示和支付售粮款情况;(七)执行 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八)按照国家规定对粮食进行质量安全检 验情况;(九)执行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情况;(十)从事粮食 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情 况;(十一)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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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 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 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 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 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 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 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 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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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专项行政检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 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 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 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 ,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 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 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 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 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 2 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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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6号)第五条第二款: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 |||||
5 | 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巡查 | 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 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 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 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 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 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 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 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②《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 )第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 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 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国家最 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 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 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 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 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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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三 条第一款: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 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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