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矿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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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向县(市、区)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石审改办〔2022〕4号)要求,现需承接7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其中,下放事项2项,委托事项5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承接落实。区行政审批局要做好承接工作,积极与市行政审批局对口处室联系,及时开通业务系统审批账户、配置审批权限,积极参加业务培训,确保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和管理真空,对于下放事项不得再下放(委托)。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抓紧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调整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确保接的住、批的好,切实提高审批效能。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做好事中事后监


管措施对接工作,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衔接畅通、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附件:井陉矿区承接市政府部门下放(委托)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共7项)

 

 

井陉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附件

井陉矿区承接市政府部门下放(委托)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共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

备注

1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委托

区行政审批局

 

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委托

区行政审批局

 

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

下放

区行政审批局

 

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行政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2.《河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放

区行政审批局

 

5

医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

委托

区行政审批局

 

6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都三条、第八条

委托

区行政审批局

 

7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委托

区行政审批局

仅限“包装装潢印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