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类、5项)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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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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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类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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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矿区商务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2类、5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8 号2006 年 09月 12 日)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进行监管 |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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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处罚 |
商务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 2006 年第 17 号,2006年 10 月 13 日)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
对零售商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
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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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商务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监管 |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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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销售行为规范及销售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
商务局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 年第 1 号,2017 年4月 5日发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对汽车销售行业进行监管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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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类 |
零售商促销活 动内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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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 年第 18 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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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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